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执行动态

北关区人民法院做好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办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7 08:59:32


    为促使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相关主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办案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是指被执行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自然人,以及被执行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的案件。

  第二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应当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条 对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局要分别设立专门台账,详细记录收结案情况。

第四条 特殊主体的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敦促履行告诫书。

  第五条 对政府机构(各级地方政府,不包括地方政府部门)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需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按照最高院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名单备案制度的要求,按程序办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报告其同级党委、政府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惩戒;

(三)书面通报同级综合治理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四)为文明单位的,书面通报文明委并建议进行惩戒。

    第七条 特殊主体为个人,不履行生发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及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其不得评先、评优和限制其提拔、重用;

(二)书面通报同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并抄报上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

(三)担任人大代表的,书面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四)担任政协委员的,书面通报同级政协委员会并建议进行惩戒;

    第八条 特殊主体的案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第九条 特殊主体案件的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凡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一律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立案。

  第十条  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应当删除失信信息的,要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特殊主体案件凡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等情况的,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责任编辑:朱墨琳    

文章出处:北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