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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协同执行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29 08:57:10


    为规范协同执行案件实施范围和程序,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的功能优势和枢纽作用,统筹执行力量、强化系统管理、提升执行质效、破解执行难题,推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协同执行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协同执行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等执行案件,中院可以发挥协调和统筹优势,统一调度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帮助辖区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最大限度节约执行成本。

    第二条  协同执行遵循均衡、优先、比例、就近和便利原则。开展协同执行,中院需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数量、执行力量等因素统筹考虑,就近调度执行力量,避免对相关法院正常办案造成影响。

    第三条  协同执行一般适用于难以执行的下列执行实施案件:

(一)长期未结案件;

(二)受到严重非法干预的案件;

(三)有重大影响,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

(四)受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案件;

(五)多个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关联案件;

(六)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其他法院辖区的案件;

(七)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难以执行的案件;

(八)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等案件。

    对于上述案件,本院可报请中院协同执行;中院在督办、信访、巡查等工作中发现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执行实施案件符合报请协同执行条件但未实施协同执行的,也可以指定或决定实施协同执行。

    第四条  本院在立案执行时或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协同执行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向中院报请,中院在接到报请10日内,对符合条件并决定协同执行的,作出《协同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同时送交辖区执行法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对不符合协同执行条件的报请案件,中院告知需自行执行,我院也可与相关法院发起执行会议会商。

    第五条  协同执行由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具体负责指挥,指挥长由本院执行局局长(政委)担任,对协同执行全程监督并指定专人负责。开展协同执行的,我院与中院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共同制定《协同执行工作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第六条  协同执行案件不移送、不提级,办案主体仍是我院,且以我院名义对外出具法律文书。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辖区法院执行干警可凭《协同执行决定书》和公务证开展具体执行工作。

    第七条  协同执行案件的办案数量和质效纳入执行考核范围,本院根据本细则依法严格规范开展协同执行工作,按时完成中院确定的办案指标。

    第八条  本院对协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正常通报协同执行工作开展情况,加强对协同执行案件的单独和信息化管理。

    第九条  中院对辖区法院协同执行案件进行统一管理、指挥和协调,组织调度执行力量,我院负责实施具体案件的强制执行,参与协同执行的相关法院全力协助。各法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统一协商,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执行行为。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朱墨琳    

文章出处: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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