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5日 院党组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最高院、省高院和市中院对涉诉信访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院信访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访群众来访有人接待、诉求有人倾听、法理有人释明、问题有人解决,真正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杜绝和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结合我院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访接待和处理在院党组统一领导下开展,院信访办负责协调联络各庭、各部门,对信访案件处理密切协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大信访格局。
第三条 处理涉诉信访,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及时、高效,依法处理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处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刑事、民事、立案行政、反映干警违法违纪、执行等五类信访诉求,开展院领导专项接访值班制度,接访领导要按时到岗、不脱岗。遇特殊情况,须由分管部门的中层正职代为接访。严禁安排临聘人员单独值班。
第五条 院信访办负责安排专人陪同院领导接待日常来信、来访。对所有来信、来访必须逐件填写来访登记表、写明来访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来访的目的等事项。确有必要的,应将案件录入信访管理平台,并移交案件承办人办理。
第六条 接访人员应根据来访人的意图,分清是咨询还是涉诉来访。针对咨询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来访人向专业律师咨询;对涉诉案件来访,在稳定来访人情绪后,根据反映的问题,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对于涉及立案、审理、执行问题的,由各业务庭负责处理;
(二)对于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来访人仍然重信重访,坚持要求法官接待的,由院信访办负责接待和解释。发现信访人有不稳定苗头,或有越级上访倾向的,应及时与相关业务庭联系,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协调处理;
(三)信访老户或经涉诉信访案件确定为终结的案件,当事人坚持来访,只作存档备案处理。
第七条 对于来访反映本院干警廉政违法违纪和审判作风方面的问题的,转交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的,告知来访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
第八条 接访人员应告知集体访的当事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同时对待集体访当事人情绪异常等情况,要及时掌握发展的动态和相关情况,防止集体访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接待集体访的,业务庭领导要发挥表率作用,坚持深入一线,主动接触群众,倾听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化解矛盾。
第九条 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待来访人的首位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办理,对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并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凡遇信访人反映久拖不判、执行不力等情况,现场下发信访案件交办函,制定办理时限。案件所在部门领导签收交办函,并负责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结。超时未办结或信访人再次因同一问题来访的,将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十条 来信反映本院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的:
(一)院领导批转的,院信访办应当按照批示内容认真办理,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督促及时办理,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领导;
(二)其他信件经院信访办甄别后报送分管院长,由分管院长批转相应业务部门,部门领导接到信件后,应认真核实情况,督促落实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院信访办备案。
来信反映本院已审、执结案件的,案件包案人应及时回复,告知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信件的处理,实行院领导包案制度,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院信访办及时了解、熟悉案件反映的问题,报分管院长批阅;
(二)信访工作人员将信件和领导批示转往相关部门处理,进行全程监督;
(三)相关部门责成专人办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及时将结果反馈院信访办;
(四)相关部门将案件处理结果报包案领导,经领导同意后由院信访办将结果反馈上级机关并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对在办公区域内缠访、滞留的来访人员,接待人员要做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
出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同时要求其他部门和人员予以积极配合,控制紧急事态的发展。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违法上访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劝阻、制止,并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来访人或其关系人确定属于无理取闹、逗留,妨碍诉讼和工作秩序的,由案件包案人锁定违法信访证据,法警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来访人或其关系人在我院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伤害我院审判人员或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来访人或其关系人出现严重围堵我院院门、拦截进出车辆,严重影响法院工作秩序的,由案件包案人锁定违法信访证据,法警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来访人或其关系人在我院以自伤自残行为相威胁或自伤自残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全院干警要提高及时预防和化解涉诉信访的意识。涉及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中的各业务庭,针对各自职责,随时排查本部门不稳定因素,并于第一时间报院信访办备案,院信访办与业务庭沟通后,共同研讨涉诉信访案件的化解措施,情况复杂不能够解决的,院信访办汇总情况,报主管院长,由院领导研究确定对策措施。
第十五条 坚持“诉”“讼”分离的同时,建立联动处理工作机制,根据涉诉案件的情况,经向主管院长汇报批准后,适时邀请人民陪审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领导和律师等参与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化解矛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