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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平台督办事项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16-10-30 09:15:45


    为更好地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职能,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规范使用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不断提高平台利用效率,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指挥工作管理平台督办事项模块是最高人民法院建设的推动全国四级法院执行业务开展协调与管理的重要管理平台。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托平台提供的执行督办、请求事项等功能,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增强沟通与协作,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条  北关区人民法院督办事项模块应配备管理员一名,负责督办事项的接收、转办和回复等工作。督办模块管理员应熟练掌握各项系统操作,确保及时、有效、准确地处理相关事项。

第三条  督办模块管理员应为法院正式在编干警。管理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需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更换督办模块管理员的,应重新备案。

第四条  督办模块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系统登录的账号和密码,避免因遗忘、泄露等情况导致督办模块无法操作或被他人擅自操作。

第五条  督办模块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应登陆督办模块并保持全天在线,确保在1小时内接收信息。

第六条  督办模块重点督办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程重要节点、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终本案件是否合格等事项。

第七条  督办模块管理员在接收上级法院的交办事项后,应对事项进行登记并报送相关领导,确保事项办理全程留痕。

第八条  督办模块管理员将交办事项批转承办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并由督办模块管理员通过督办模块反馈办理情况。

第九条  收到督办事项后,应及时按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通过督办模块反馈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未按要求办理的,可以通过督办模块进行催办或退回。

第十条  督办模块管理员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及省法院的要求办理各类事项,执行指挥中心将对督办模块中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监控。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致使督办事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的,指挥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责任编辑:朱墨琳    

文章出处: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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