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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信访窗口接访案件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3-06 16:57:56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涉执信访案件的源头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涉执信访工作质效,规范信访案件办理流程,有效化解执行信访矛盾。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绩效考评办法》,并结合我院涉执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信访窗口交办案件要坚决做到“发现在早,解决在小,处理在好”的工作要求,最大限度降低涉执信访风险。

信访案件的交办

第三条 信访窗口值班人员接待信访当事人后,应根据接访情况认真进行甄别,对属于涉执信访案件的,应针对案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交办或移送,并建立电子台帐。

第四条 涉执信访案件交办或移送办法。

(一)对初访案件,综合科在7日内,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将信访当事人反映的情况直接反馈给相关庭的庭长或承办人。

(二)对二次信访案件,综合科在3日内,将信访案件材料移送至相关庭,并要求限期化解报结。

(三)对三次以上重复访案件,将采用带案下访或限期结案的方法进行案件督办。

第五条 信访案件的交办或移送,要完善交接手续,明确交接人员和交接时间,并做好记录登记。

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六条 对初访案件,执行庭庭长和案件承办人必须在7日内与信访当事人约谈见面,认真做好释法析理及化解稳控工作,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对二次信访案件,执行庭庭长和案件承办人要针对案情在3日内制定出稳控措施及化解方案,案件化解情况报告务于交办后45天内上报院执行局综合科。

第八条 对中院执行局督办的信访案件,要逐案确定包案领导和责任人,逐案制定化解方案及稳控措施,信访案件务于交办后30日内化解报结。

第九条 涉执信访案件的结案条件。

(一)信访案件已经实际执行完毕的。

(二)案件已达成和解协议或因法定事由中止、终结执行的。

(三)来访人或其代理人书面表示对法院执行工作满意并息诉罢访的。

(四)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且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案件。

(五)经审查认定为无理信访的案件。

第十条 认为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属无理信访的,经院审委会研究认定后,报送中院执行局备案并层报上级法院认定。

第十一条 要高度重视中院执行信访窗口交办的案件,执行局长是第一责任人,要在工作部署、措施制定、案件协调、案件化解报结等各个环节把好关,确保按期完成化解任务。

信访工作奖惩

第十二条 涉执信访窗口的值班情况、信访量、案访比、重访数、办结率等作为工作考评的主要指标。(20分计)

第十三条 信访窗口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耐心细致的做好信访当事人的接访工作,做好登记并制作接访案件台帐(5分计)。值班人员出现迟到、早退现象,一次扣0.1分。值班人员接访时出现对信访当事人冷漠、懈怠、骄横等现象的,一次扣0.1分。在接访时,因值班人员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扣除全部分值。

第十四条 每季度对执行信访窗口的接访情况及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讲评通报。对通报表扬的单位每次加0.2分,通报批评的单位每次扣0.2分。

第十五条 针对交办信访案件的办理情况,院执行局将适情加减绩效考核相应分值。

对发生群体访、过激访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信访案件,每件(次)扣0.5分;对交办的二次信访案件,未按期化解报结的每件扣0.1分;对中院督办信访案件未按期化解报结的,每件扣0.3分。

第十六条 对因执行信访案件处置不力,导致多次进京、赴省重复访、群体访、过激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部门评先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行。

责任编辑:朱墨琳    

文章出处: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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