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赖”的有效治理,是眼下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关键,也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
对“老赖”的有效治理,要广泛“晒”,联合“惩”,多方“寻”,及时“动”。
广泛“晒”。孟子曰: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耻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可见,只要是人就会有羞耻之心,如果连基本的羞耻之心都没有,必将为社会所不容,无法在社会立足。“老赖”也是人,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用好世俗的力量和舆论的压力,通过广泛的“晒”来倒逼“老赖”主动履行兑现。
联合“惩”。在执行工作中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往往欠债的人比讨债的人更加理直气壮,部分被执行人无论欠了多少债务,仍然是该干什么干什么,完全不将申请人或者法院的执行法官放在眼里。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还是因为执行法官对执行措施的运用太过单一,无法对“老赖”形成实际的威慑。因此,法院必须加大与其他相关部门对“老赖”的联合惩戒力度,要使其感受到不履行法院裁判义务就必然寸步难行。
多方“寻”。之所以有“老赖”一说,不仅在于被执行人态度上的蛮横嚣张,主要还在于被执行人的人难找,财产难寻。无论是曝光,还是惩戒,其最终的目的还是为了督促“老赖”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如若通过曝光、惩戒都无法达成目标的时候,从根本上而言,还需要法院找到其人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何况部分惩戒措施也必须是找到人后才能施展。所以,寻人、寻财产是治理“老赖”的关键。首先,要用好网络查控平台。加强与公安、房管、车管、银行、工商等单位的协作,不断完善“总对总”“点对点”等网络查控的覆盖面,时时监控被执行人的财产与行踪。其次,要用好律师的作用。很多工作,律师出面比法官出面的效果更好,同时也能提升办案效率,所以在找人、找财产上,法院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查找。最后,要借助社会公众的力量。对于为了逃避执行转移财产、隐匿行踪的“老赖”,可以向社会发出悬赏公告,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及其本人行踪线索的给予一定的奖赏。
及时“动”。执行工作相较其他一般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机不可失,失不再来”,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说动就必须要动。对于“老赖”,无论是曝光、惩罚,还是寻找,其主动来兑现的仅是极少的一部分,大部分还是有待执行法官的主动出击。所以,无论任何时候,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蛛丝马迹或者找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要快速反应,主动出击。要建立起一套快速反应执行机制,设立几个快速反应小组,明确各组责任人,充分利用节假日、夜间、周末等法定休息时间开展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踪迹或者财产,立即采取执行措施,保证执行的快速性和及时性。
“老赖”现象并非当下才有,由来已久,因为任何时候总是不乏诚信缺失之人的存在。治理“老赖”,解决执行难问题,一方面,必须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另一方面,必须要充分用好用足各种执行措施。只有多种措施并行,才能根除“老赖”生存的土壤,才能让“老赖”无处遁形,成为过街之鼠,人人喊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