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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10-21 16:32:59


    为了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人员纪律作风状况的日常监督,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下列同志担任廉政监察员。

 

一、廉政监察员名单

    李  鹏(刑庭副庭长)

    崔  伟(少年庭副庭长)

    任  蓉(民一庭副庭长)

    张  静(民二庭副庭长)

    李  松(执行局政委)

 

二、廉政监察员的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政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室,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如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室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对廉政监察员的要求

    廉政监察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办事、遵纪守法、保守秘密、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审判组织和审判执行人员依法办案。廉政监察员滥用职权或者因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所在部门发生严重违法犯罪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相关规定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室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廉政监察员的年终考评等次,应当在征求本院监察室的意见后确定。

 

五、本决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文章出处: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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