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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赴约见网友 反遭拘禁失自由

  发布时间:2015-11-13 15:42:05


    男青年项某为给女网友过生日,不远千里从外省来到安阳,谁知却是羊入虎口,身陷传销组织失去自由,在逃脱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身心俱伤。近日,北关区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拘禁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四被告人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15年2月,被害人项某与李雪(化名)在“交友恋爱网”上通过QQ聊天认识,之后在网上以男女朋友身份相处,期间,李雪多次邀请项某来安阳未果。2015年3月10日,李雪以快过生日为由将项某骗至安阳,当天晚上李雪安排被告人白某某与项某一同在宾馆住宿,监视项某。3月11日,李雪与被告人宋某某商议后,伙同白某某将项某带至安阳市北关区一小区七楼,宋某某指使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项某进行看管。3月12日,白某某等人向项某讲课过程中,项某怀疑落入传销组织想要离开,遂谎称肚子疼要到楼下上厕所,遭到李雪等人反对,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站在房门附近阻止项某离开。3月13日0时50分许,项某趁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熟睡之际,从卫生间窗户爬出,沿着落水管向下逃跑,在下至3层与4层之间时,项某脚踩空从楼上坠落致伤。经鉴定,项某脊椎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庭审后,被告人白某某的家属赔偿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某10000元经济赔偿金,并取得项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宋某某、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白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依法对白某某从轻处罚。鉴于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考虑。宋某某、白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项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赔偿,项某主张合法、合理的诉求,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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