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5-11-05 11:47:58


    未成年人犯罪是现在被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认真做好未成年犯罪的防治工作,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家庭和谐与社会安定都有重大影响。我们要认清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并加以分析,通过分析,总结出来一系列犯罪特点及原因,这对我们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解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的案件。我们国家的刑法在总则部分第17条明确规定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说明我国刑法是以十八周岁为界定未成年人的界限。在我们国家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亦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原因及特点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多,质量亦是愈发严重,严重威胁着社会的稳定,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都是各种社会因素、消极因素的结合,并有一定的社会发展趋势。北关区法院审结案件中未成年犯罪人数2012年为2人,2013年12人,2014年10人、2015年截止8月20日为13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特点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期,不仅是身体在此期间发生一系列变化,心理也逐步走向成熟,而根据司法实践证明,心理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内因。未成年人具备的认识及辨别能力还很不足,不具备足够强的心理承受力,情绪自控力也很肤浅,极度扩张的虚荣心理,自私心理严重以及强烈的对立与狭隘的复仇心理等特征,使他们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依附心理和苛求心理;具有一定的自我中心意识,易于偏激;自我的意识增强,情绪不稳定,容易冲动、幻想。与成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在犯罪的原因、方式等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具体归纳为如下:

    1、从犯罪的类型来看,财产犯罪占绝大多数,且从单一走向复杂。2012年北关区法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盗窃案件2人;2013年强奸案件1人、抢劫案件4人、盗窃案件3人、寻衅滋事2人、其他案件2人;2014年抢劫案件1人、盗窃案件3件、其他案件6件、2015年截止8月20日抢劫案件5人、盗窃案件3人、其他案件5人。从以上数字就可看出,单财产性犯罪就占56.76%。

    2、从作案的角度看,犯罪的手段也逐渐变得更加复杂化。比如,从个人到群体犯罪的发展,从单纯的非暴力组织向有组织预谋的暴力犯罪的方向发展。

    3、从犯罪的作案形式来看,未成年人结伙作案明显。这是因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所决定的,未成年人由于极浅的认知能力,缺乏经验,而团伙帮派犯罪可以互相商量协作,还能互相提高胆量,相对缓解了因即将实施的行为产生的恐惧心理,是以,这样完成犯罪更容易,当然,也更容易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

    4、从身份上看,犯罪主体主要是社会上的闲散人员,且这部分人的学历都较低。这里所指的闲散人员包含没有耕种土地的农民、没有相对稳定工作的人及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等。因为这部分人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小,较为叛逆,自控能力较差,往往基于其主观判断片面的理解事物,在错误的认识下就很容易误入歧途。2012年未成年犯罪案件中,2人均为农民;2013年12名未成年人犯罪,其中农民5人、在校学生3人、无业4人;2014年10名未成年人犯罪,农民6人、无业3人、其他1人;2015年截止8月20日,共有13名未成年人犯罪,农民8人、在校学生1人、无业3人、其他1人。

    5、从文化程度上看,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2012年2名未成年犯罪中,文盲1人、初中1人;2013年12名未成年人犯罪,小学3人、初中7人、高中1人、大专以上1人;2014年10名未成年人犯罪,文盲1人、小学3人、初中6人;2015年截止8月20日,共有13名未成年人犯罪,小学1人、初中11人、高中1人。从统计数据上看,高中以上学历犯罪的未成年人仅占8.11%。

    6、从改过自新来说,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现象频发。未成年人在未成年阶段处于不定性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环境影响下很容易变坏,也可以在良好的环境下变好。一个人会否成为惯犯或累犯,关键在未成年时期,若未能及时矫正恶习,则极有可能成为累犯或惯犯。

    三、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缺陷

    近些年来,网络文化发展愈发迅捷,在推动社会发展上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是不容小觑的,尤其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形成了桎梏。通过对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的学习及考察,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1、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缺乏统一立法

    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及心理均与成年人是不同的,应当特殊对待,故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专门性统一立法,以期做到对未成年人的切实保护。而前述中也有提到我们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相当分散,而不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之间难免有重复,这便显得十分凌乱,在司法实践中便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简而言之,我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保护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

    2、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有瑕疵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1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8种类型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需对所有的犯罪承担责任,2个阶段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几乎是差不了多少的,但是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范围却有很大差距。这种较大的差别违背了人成长过程的渐进性及连续性,有违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保护的宗旨。

    3、刑事处罚基本原则不够完备

  建立和完善我们国家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就不得不提到我们国家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基本原则。能够反映出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基本价值理念和取向的原则才更有利于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而我们国家的刑法针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原则仅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及不适用死刑这两项,显然是不够的。如对未成年犯罪人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这一较为严厉的主刑,这显然是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