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驾车上班途中不慎与骑自行车的姜某相撞,结果造成姜某受伤住院后死亡的后果。事故发生后,严某留在现场主动施救,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取得谅解,被法院依法从轻判处缓刑。
2014年8月的一天早上,严某驾驶轿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相撞,结果造成车损两辆、自行车车主姜某受伤住院后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严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对受害人姜某积极实施救助,并留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案发后,严某与姜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之外,严某一次性赔偿姜某家属各项费用18万元,取得姜某家属的谅解。
北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严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