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人们的主要代步工具,在一些公共场所到处可见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有些车主防范意识差,为图省事,将车随便一放,甚至不锁车头就离开了,这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日前,北关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针对电动自行车的盗窃案件,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上午,杨某在安阳市洹水公园门口将一辆蓝色英克莱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该车的价格为678元。2014年8月25日下午,杨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公园门口,将停放此处的一辆黑色富士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该车的价格为540元。2014年8月28日,杨某又窜至洹水公园门口将一辆蓝色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该车价格为390元。2014年9月2日,杨某又在洹水公园门口盗走一辆红色速派奇牌电动自行车,后被当场抓获,该车价格为1355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杨某共盗窃四次,盗窃金额人民币2963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因嫖娼,于2011年1月21日被林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14年2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市民们应该加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要随意停放电动自行车,特别是在超市、公园、商场等一些公共场所门口,最好将车放在有人看管或是有监控的地方;同时广大市民还要提高法制观念,意识到购买赃物也是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自身做起不买赃车和无证、无牌车,对来路不明的车辆要及时报告,堵塞犯罪分子的销赃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