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工作期间被顾客弄伤,顾客趁机逃跑了,那么谁应该为雇员的损害负责呢?近日,北关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判处雇主赵某赔偿雇员刘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00余元。
刘某在赵某经营的KTV工作,2013年6月2日凌晨,刘某在工作期间被一名醉酒的顾客拉到桌子上时,下巴磕到桌角,导致受伤,这名顾客见状趁机逃跑了。事发后,刘某报警并前往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2400余元。经鉴定,刘某因外伤致下唇部裂伤致瘢痕形成,损伤构不成伤残。因找不到那名顾客,又与雇主赵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雇主赵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被告赵某经营的KTV受伤,事发后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记载的处警情况显示原告系被告处的员工,该记载是经过现场询问、且在事发报警后及时所作的记录,该记录较客观真实,故应当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被告赵某经营的KTV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赵某作为雇主,应对原告刘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刘某请求赔偿各项费用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