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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款错汇他人账户 不当得利须返还

  发布时间:2014-10-31 10:02:35


    董某在银行转款时,误将银行卡尾号看错,结果将钱转入陌生人王某的卡中。为还款事项,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最后闹上法庭。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开庭审理此案后,依法判处王某返还不当得利3399元及利息。

    2013年1月,董某在建设银行营业厅使用自助设备转账时,误将卡号输错,结果导致钱款转到王某的账号。随后董某与王某取得联系,王某承认收到该笔款项,但托辞回安阳后处理。一个月后,董某再次要求王某归还误转的款项,双方未能就还款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诉诸法庭。

    北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董某因转账错误,将3399元转账至王某的账户,经双方协商王某未返还上述款项,对于王某来说,上述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董某请求王某返还错误转至王某账户的款项,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该笔存款在被告王某的账户上定会产生自然孳息,王某应从董某转账之日起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返还董某误转的3399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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