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温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7日晚,被告人温某在安阳某娱乐场所唱歌时认识被害人王某,两人一见如故,并互相留了电话号码,随后一同来到温某的房间喝酒聊天。王某不胜酒力,加上困意来袭,就在温某的房间睡着了。温某见王某睡着了,便在贪念的驱使下,将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偷走并离开。被盗的挎包里有现金3000元及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品。案发后,王某打电话向温某询问挎包的事情,温某便将王某的挎包及身份证、户口本等物品通过快递邮寄给了王某,但未归还包里的3000元钱。温某于2014年4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赃款3000元退还给了王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温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