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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三轮车撞人致死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6-27 16:55:32


    近日,北关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3年腊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市区韩陵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索某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索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索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索某无责任。案发后,陈某在事故现场等候,后随交警到医院抽血,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经检验,从陈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44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索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11万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其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家从本案案情会想到酒后驾驶汽车获罪判刑,法律将酒驾入罪,是酒后驾驶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而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同样也容易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也是违法的。本案被告人陈某虽是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是对他人造成伤害的重要因素,应给人们带来警示:为免于对公共安全带来危害,不要酒后驾驶机动车。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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