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满旁人插话,就挥拳伤人,冲动过后不仅赔偿了对方2万元,还因触犯刑法被判刑。近日,北关法院公开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11月23日下午,马某带着孩子在妇幼保健院附近闲逛,孙某骑着电动车一不小心将马某的孩子撞倒,双方为此争执起来。争吵过程中,孙某的姐姐孙某某恰好路过,便停下来进行调和。正在理论的马某不满孙某某插嘴管事儿,一拳打在孙某某的右眼眶上,致使孙某某的眼眶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马某与孙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孙某某2万元,孙某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马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马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什么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