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有关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3年12月29日晚,张某与朋友久别相聚,耐不住朋友盛情,饮酒尽兴,而后不顾饮酒不能驾车一法律规定,毅然决然开车回家。当行至健康路与红旗路交叉口时酒劲大发,一时难以正常控制方向盘,让开车迎面走来的李某无法躲闪。被撞的李某恼羞成怒,随即打电话报警。张某此时已清醒些许,深知自己有错在先,自觉留守原地,等待交警的协调解决。张某从事故现场随交警到医院抽血,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后又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获得对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交代,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事故现场图、调解协议书等相关鉴定意见,证据材料充分。
北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张某主动承认错误,认真接受调查,属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