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北关区人民法院招录司法辅助人员简章

  发布时间:2014-04-23 21:44:32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特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司法辅助岗位人员12名,其中司法辅助岗位10名,文秘2名。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招录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报名、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

    二、招录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3、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

    5、具备拟录用职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拘留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3、受党纪政纪处分,处分期未满的,或因违法违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人员;

    4、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的、正在服刑的、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法轮功分子的人员;

    5、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拟录用职位及要求

    司法辅助职位(12名)

    1、年龄22周岁以上,28周岁以下(1992年4月30日前至1986年4月30日后出生);

    2、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文秘等相近专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优先。

    四、发布公告

    依据本简章制定公告,于2013年4月24日前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网站(http://bgqfy.hncourt.org/)发布招录信息,并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门口张贴公告。

    五、报名与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 2014年4月24日至26日,早上8:3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

    (二)报名地点: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

    地址: 安阳市永安东街与东工路交叉口东北角;

    (三)报名办法: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有关证书和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报名时须填写《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招录司法辅助岗位人员报名表》一式2份,到报名地点领取,连同以上复印件和照片一并交招录工作组;

    (四)报名与整个考试录用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必须一致。

    六、笔试、面试、体检及政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项,总分100分。

    (一) 笔试。笔试内容为相关法律和公共基础知识,占总分50% 。

    (二) 面试。按照笔试成绩1:2的比例进入面试,主要考察应试者书写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面试时间每人10分钟,占总分50%。

    (三)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数。

    (四)体检。根据考试总成绩,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出现应试者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情况,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笔试成绩也相同,则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也相同,则共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同时,按照以下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按总成绩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体检不合格者,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标准进行;

    (五)政审。对体检合格的人员,按照总成绩1:1的比例确定政审对象。政审参照录用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七、培训、试用、聘用

    对考核和政审合格确定为拟聘用对象的,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进行试用,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岗位工作,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司法辅助职位人员从事协助审判工作,不具有审判工作人员(公务员)身份。被聘用者需按劳动合同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工作至少二年以上,如不能胜任工作或违犯法律或纪律者,北关区人民法院有权予以辞退。

    八、工资福利待遇

    司法辅助岗位人员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1240元),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1500元,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方便考生咨询和报考,考生可拨打以下咨询电话或上网查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0372-2097696  0372-2097697

    以本次简章为准。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2014年4月23日

责任编辑:郑方舟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