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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区法院审结一起因道路外交通事故引起的行政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31 14:43:19


    北关区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的理念,力求案结事了,办结一案解决一个问题。近日,在办理龚某状告市公安局和某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北关区法院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及时处理案件,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原告龚某2012年9月在市某医院住院期间,在院内凉亭休息时被他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撞伤。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先后向所在地公安分局和市交警支队报案,但由于管辖划分上职责不清,两单位对龚某的报案均表示不该本机关受理。2013年12月,当事人向北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市公安局与某公安分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判决被告对肇事司机与车主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北关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公安局与某公安分局均不具有对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但也了解到,当事人的求助问题长时间无人管理,引起了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强烈不满,给政府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于是,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向市公安分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一款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管辖范围但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管辖”的规定划清管辖职责,责成相关管理部门处理。日前,市交警部门已受理此案。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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