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食用病死猪肉会对人体产生极大危害,但偏偏有人利益熏心,为谋取私利,铤而走险出售病死猪肉。近日,北关区法院依法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肖某在北关区某大院长期租赁了一间地下室,并购买了冰柜,用于存放猪肉。2013年5月18日,在接到群众举报后,市北关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将肖某存在地下室的未经检疫的200公斤猪肉和当天购进的未经检疫的25公斤猪肉进行了查扣。经河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所查扣的猪肉中取样的5份猪肌肉样品进行检验,所查获的病死猪肉中含有猪瘟病原,猪繁殖与呼吸系统综合症病原及猪圆环病毒病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该检测报告,认定现场部分动物及其产品均为病死猪及其产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罪。肖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