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人在冲动时往往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头脑一热做出许多蠢事来,不但伤害了别人,自己也要付出代价。刘某因与女友吵架,往地上摔酒瓶划伤路人,争执中又将路人捅伤,为此将自己送进了监狱。昨日,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7月5日凌晨,刘某与女友在安阳一家面馆吃宵夜,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刘某开始向马路上摔酒瓶,将恰巧路过的李某的腿部划伤。李某上前理论时,双方发生争执,恼羞成怒的刘某又手持碎底的啤酒瓶朝李某脸上捅去。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刘某赔偿李某损失共计人民币11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刘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某的损失,并取得李某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