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相争摊位起干戈 两败俱伤食恶果

  发布时间:2014-01-10 09:20:17


    俗话说,做生意和气才能生财,可是张某和李某却因为相争一个摊位就大打出手,弄得头破血流。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成功审结了此案。

    2013年6月26日,张某和女儿在安阳市某街道摆了一个卖方便面的摊位,正当生意红火时,李某推着卖水果的三轮车来到张某摊位前,说:“这个摊位是我的,你们父女俩不能在这里卖方便面,如果不走,就买不了”。双方开始理论,接着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就扭打在了一起,扭打中,李某用从三轮车上解下的一把大U型锁砸向了张某的头部。张某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后双方因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北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张某、李某发生打架时,李某用U型锁将张某打伤,给张某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0027、58元。

    双方的生意都没有做成,结果却是一个受伤,一个赔款,搞的两败俱伤,各自承受恶果。

责任编辑:张香英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