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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现场被抓获 26元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11-02 09:20:48


    江某高中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为了谋点钱花,趁着五一劳动节商场人多之际,向顾客伸出了“犯罪之手”。   

    2013年5月1日,江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某商场门口尾随夏某至商场内部后,先将夏某的背包拉开,又尾随一段时间后伸手将夏某背包里的钱包掏出。夏某感觉包被挂住,扭头看时发现江某从其背包内拿出钱包,夏某立刻呼喊过往群众帮忙捉贼,江某很快被群众抓获。江某所盗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6元、身份证一张和银行卡等物。   

    北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合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江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江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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