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的小伙子宋某和朋友一起去KTV唱歌,朋友之间玩耍时不慎将包间内话筒摔毁。宋某等人离开时,因物品赔偿问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闻讯赶来的KTV老板姜某拦住宋某等人,要求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继而扭打在一起。扭打中,宋某朝姜某右侧助骨处猛跺一脚,导致姜某右侧助骨骨折,构成轻伤。事后,宋某及家人积极主动向姜某赔礼道歉,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宋某赔偿姜某损失人民币9万元,取得姜某的谅解,姜某撤回了对宋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北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宋某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一时冲动的莽撞行为,不仅伤及了他人,自己的名誉和前途也因此受损,害人害己。宋某对自己的过激行为后悔不已,他表示今后一定会管住自己的言行,不再冲动做事,凡事都会顾及后果,百害而无一利的事情坚决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