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关区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2010年10月,曹某将其承包的建房工地中的支合板工程分包给吕某。吕某为完成工程打电话联系赵某等人进行施工,约定工程结束后,由吕某支付报酬。施工第一天,赵某在房顶上工作,顺着梯子下房顶时,因梯子下滑,不慎从房顶上摔落,造成左踝粉碎性骨折。赵某出院后多次找吕某、曹某协商要求赔偿其损失,吕某、曹某均不予协商。赵某遂诉至法院。
北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曹某与被告吕某之间形成分包合同关系,被告吕某与原告赵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造活动由他人承包,并由其寻找人员,安排施工,施工人发生伤亡的,承包人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曹某作为发包人,被告吕某作为雇主,两人均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赵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下梯子时,因自己不慎摔落受伤,没有做到注意义务,存在过失,其本人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赵某的损伤后果之间原因力的大小,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吕某承担50%的责任,被告曹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