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不仅不能阻扰,还有协助的义务。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判决父亲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天到孩子及其母亲的居住地探望孩子一次。
常某与孟某2003年登记结婚,四年后儿子出生,但是夫妻俩经常吵架,因感情不和,2012年两人协议离婚,孩子由孟某抚养。离婚后,常某想念孩子,多次提出探望的要求,都被孟某以孩子与其没有感情,过于频繁的探视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为由拒绝,在孟某的多次阻扰后,思子心切的常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常某与孟某离婚后,孩子由孟某抚养,常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孟某有协助的义务。孟某拒绝常某探望孩子不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且有悖于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孩子生活、学习等合理因素出发,探望时间确定为每月一次为宜。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