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按照我国现有的人事档案管理办法,通常是由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予以保管。由于单位档案管理的非专业性,因档案瑕疵、损坏、丢失等原因导致的档案纠纷也时有发生。昨日,北关法院就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人事档案丢失而引发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收调解书。
年过六旬的张桂香(化名)1978年调入安阳某单位,招工性质为集体工,1986年因为生病无法工作,向单位提出书面退职报告,得到批准。
转眼间,张桂香已是花甲老人,由于身体不好,需要长期吃药治疗,生活缺乏保障。后来朋友提醒她可以通过缴纳养老保险,领取退休金,由于办理养老保险需要人事档案,张桂香便找到原单位,要求提走档案。单位的人答应帮忙找找看,但一直没有音讯。张桂香在期盼中被告知由于时间太长,档案已经丢失。她多次找到原单位协商,均无效,无奈之下,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单位因遗失个人档案,致使本人无法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承担补偿责任。
原单位则认为,张桂香于1986年就退职,早已不是本单位的员工,在退职之时就应该调走档案,原单位对其档案没有保存的义务。况且,直到最近她才提起诉讼,从1986年算起,早已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单位不应该赔偿。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谁也不肯让步。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个人档案丢失对一个单位来讲,可能无关生产运营,但对劳动者个人来讲,却是一件影响到其生活方方面面的大事,张桂香虽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单位却没有按规定将其档案进行移交或妥善保管,显然有一定的过错。另一方面,原告张桂香在退职时应及时将自己的档案调走,在档案遗失问题上也存在一定过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衡量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权益,全面考虑社会生活实际,悉心调解,终使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原单位同意一次性补偿张桂香经济帮助金6万元,张桂香同意档案纠纷一笔勾销。
法官提醒,我国《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明确要求,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当地街道劳动(人事)部门。但目前,一些单位的档案意识薄弱,经常会出现档案丢失的情况,引起不必要的麻烦。而劳动者的档案意识也亟待提高,很多人直到需要办理社保、退休等相关手续时,才发现人事档案的重要性,到原单位索要档案,才得知档案已经丢失或毁损。这期间最短的也有几个月,最长的长达十几年,这给维权也带来很大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