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多么实在又实用的一句话,可武某不仅不与邻居王某互帮互助,反而用障碍物对王某家门口的路进行封堵。王某为让武某搬离封堵物,曾三次诉至法院,这导致两家关系很不融洽。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武某对两家共有路上堆放的预制板、石子、垃圾等物进行清理、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2003年武某与其兄弟武某某在中间人主持下达成了分家协议。协议约定,两栋房屋中外面的一栋归武某所有,里面的一栋归武某某所有,武某房前的出路归两人共有,出路现有状况保持不变,不得另作他用。
2005年武某某将其房产全部卖于原告王某,后武某多次在共有路上设置障碍物,给王某的出行带来极大的不便。王某多次要求武某清除障碍物都遭到武某拒绝。2012年,武某又先后在王某家门口前放置了预制板、石子和垃圾等杂物,王某的街门基本被堵严。现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武某将障碍物清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其兄弟分家协议中对共有出路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现原告作为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亦享有分家协议中约定的通行权利。被告在其楼房前堆放的预制板、石子、垃圾等障碍物影响了原告的通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清除垃圾。遂作出以上判决。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武某、王某是邻居,武某在行使权力时,不得为个人私利给王某制造困难、设置障碍,损害其利益。而应该及时清除障碍物,为对方提供必要的出入方便,正确处理好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