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因工程急需用钱,唐某作为中间人介绍赵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后赵某无力偿还,张某要求保证人唐某履行债务,唐某偿还后,又向赵某追要钱款,赵某以当初不是借的唐某的钱为由,拒不支付。唐某为维护自己利益,诉至法院。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唐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
赵某因修建工程需要,向唐某借钱,唐某告知现手头也无钱,赵某便请求唐某帮忙向其朋友借贷。唐某作为保证人介绍了赵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赵某向张某出具了借据,并口头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张某向赵某索要借款无果,便向唐某追要,唐某代赵某偿还了借款。后唐某多次向赵某主张债权,赵某以自己不是借的唐某的钱为由,拒绝偿还,唐某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保证人,代被告偿还10万元借款,被告作为借款人,原告有权向其追偿。被告不偿还原告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于法有据。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向债务人行使债权,即保证人有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本案中,保证人唐某代债务人赵某履行债务后,就有权要求赵某偿还借款,赵某以当时借给其钱款的人不是唐某为由,拒绝偿还,其主张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