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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所生子女权利仍受保护

  发布时间:2013-09-07 11:08:43


    王某、李某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但对非婚生子小李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王某遂提起诉讼。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小李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小李抚养费500元至满18岁为止。    

    王某和李某在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两人按安阳本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因王某只有17岁,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生育一非婚生子小李,小李出生后,李某不务正业,经常和朋友一起出去吃喝玩乐,不思进取,对于王某和小李从来不管不顾,还经常因琐事与王某吵闹,两人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6月王某和李某开始分居生活,小李一直由王某抚养。为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王某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小李由其抚养,由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李满18岁。    

    李某则辩称,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且小李一直由王某照顾抚养,既然是随王某生活,自己也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不应该支付抚养费。    

    北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小李作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和生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小李出生后,王某独自抚养孩子至今,李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有义务支付小李的抚养费。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是结婚的必备要件,否则为无效婚姻。王某、李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并不影响王某、李某对非婚生子小李的抚养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拒不支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大父母一定要牢记对子女“既生则养”的基本原则。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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