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老家大门前种植了三棵梧桐树,2月1日下午林某从外地回家,突然发现门前的大树无端倒地,怀疑是邻居黄某所为。林某便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其各项损失78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北关法院审理后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林某和黄某是相隔一墙的邻居。林某在市区工作, 2月1日下午回到老家,看到自家门口的三棵梧桐树被人砍倒,且种植的蔬菜周围建的篱笆墙也被推到。林某很是生气,林某和黄某本就因为宅基地所有权存在矛盾,便认定自家的树被砍伐是黄某所为,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黄某赔偿。
黄某辩称,自己对原告树木被砍一事丝毫不知情。两家虽然因宅基地存在矛盾,但这不能说明原告家的梧桐树被砍就是自己所为。
北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不能提供证明被告砍伐树木的充足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砍伐树木造成的各项损失7800元,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