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与同事聊天时透漏,自己手头上有20万元现金想存放,但存入银行利息过低,想以高于银行利息借给急需用钱的私人使用,让同事帮忙介绍,同事为乔某联系了想做生意却苦于无资金的晁某。
2006年1月26日,乔某和晁某见面后商定,乔某借给晁某20万元现金,并约定还款期限,晁某给乔某出具了借据,后两人又口头约定了利息。债款到期后,乔某向晁某催要借款,晁某因做生意亏损,无力偿还,便决定将自己的一间房屋让与乔某居住,直到债务清偿完毕。后乔某急需用钱,多次向晁某催要借款,都被晁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乔某起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晁某偿还20万元借款及每月1分5的利息。
晁某则称,自己未借过乔某的钱,至于利息更是无从谈起。
北关法院审理后认为,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款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乔某与被告晁某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建立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的利息为每月1分5,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利息应从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遂判决晁某偿还乔某20万元借款及利息。
乔某收到判决书之后,回想当初没有要求晁某签订书面利息,不仅没有获取高额利息,反而惹来一身官司,对此懊悔不已。
法官警示,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多发案件,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源多在于双方未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尤其是利息的约定,往往含糊不清,纠纷一旦发生,债权人很难出示有力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在民间借贷时,行为人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合法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