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女)和陈某(男)恋爱同居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段某便解除同居关系,搬回自己家中居住,陈某一时气愤,放火焚烧段某的住房。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财物损失人民币1560元。
段某和陈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很快段某便搬到陈某家居住,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生育一男孩儿。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陈某还经常动手殴打段某,段某不能忍受,便带着儿子搬回自己家里生活,陈某多次到段某家叫其搬回去,都遭到了段某的否决。
2012年9月的一天,陈某来到段某家门口,段某不在家,陈某给段某打电话、发信息,段某既没接电话也没回信息。陈某一气之下,跺开屋门进入屋内,在沙发上坐了一会,越想越生气。为给自己出点气,陈某掏出打火机点着段某的衣服便锁上门离去了。火势开始蔓延,邻居看到起火后,迅速找人将火扑灭。因灭火及时,没有引发严重火灾。经鉴定,段某家的沙发及其他一些家具被烧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纵火,危害公共安全,核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并造成段某财务毁损,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某与段某在生活中存在矛盾是事实,但陈某不是采取合理的方式协调解决,而是采取在段某家放火的极端方式泄愤,受到刑罚,对其教训深刻,也应给他人带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