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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你登记了吗?

  发布时间:2013-07-15 15:56:19


    我国夫妻关系的认定以结婚登记为准,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否则,不是夫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林某(女)和柴某(男)于网上聊天相识,二人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名义”同居,并生育一女孩儿,但两人缺乏感情基础,很快就提出分道扬镳,因为财产纠纷和女儿抚养问题产生矛盾,林某诉至法院。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林某、柴某两人于2011年3月通过网上聊天相识恋爱,于同年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7个月后生育一女儿,因双方脾气不合,同居期间两人经常吵架生气,遂林某提起诉讼。   

    林某诉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由自己抚养女儿,并要求被告柴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举办结婚仪式时娘家陪送的嫁妆柴某要如数返还。    

    柴某辩称,同意解除同居关系;林某无固定收入,自己月收入3000元,不应由林某抚养女儿,且女儿出生后不久,林某就离家出走,女儿全靠奶粉喂养,女儿的抚养权应归自己;原告林某应该返还按照习俗给她的10001元彩礼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登记的法律规定,故原告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居期间引起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法院依法受理。原、被告所生女儿尚在哺乳期,随林某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且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生活为原则,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月收入3000元,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可以在不影响女儿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行使探视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举办结婚仪式时的个人财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且生育一女儿,被告给付原告的彩礼10001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返还彩礼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评析:我国夫妻关系的认定,是以在民政部门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据,仅按照习俗举办过结婚仪式,而不办理结婚登记的,不是合法夫妻,不受法律保护。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且婚生子女的户口、教育、医保都能受到合法保障。结婚登记还能很好的避免重婚、骗婚,减少财产纠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结婚登记是婚姻家庭幸福的一道保护屏障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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