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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78张百元假钞 触犯刑律被处罚

  发布时间:2013-07-05 17:11:43


    曹洪是一家公司的经理,一次偶然机会在公司看到一沓百元假钞,就顺手拿回了家,之后一直将假钞放在家里,从未进行过消费。2013年1月20日,曹洪过生日,请了几位好友在某饭店聚餐,聚餐结束后,曹洪饮酒过量,喝醉了,其好友李杰就用曹洪身上的300元现金结账。饭店收银员认为这300元是假币,李杰因现金真假问题与饭店发生争执,饭店报警后,公安机关当场鉴定用来结账的300元及曹洪身上携带的7500元均为假币,被告人曹洪为假币持有人。

    被告人曹洪供述,假币只是他用来收藏的,从未进行过消费,这次用假币结账是失误导致的。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曹洪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人民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依法打击假币人人有责。因为持有78张百元面值的伪造人民币而触犯法律、身陷囹圄,曹洪对此感到后悔莫及。(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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