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和充分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滥用上诉权延迟诉讼,2013年5月16日下午在北关法院三楼会议室召开审委会讨论通过了我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会上,各审委会委员首先就我院《意见》从程序性质和特点上进行分析,认为小额诉讼程序是作为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并列的一个独立诉讼程序,但在法条安排上,新《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单独设置,而是将之视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作为简易程序的特别条款出现。随后审委会委员郭晓军对《意见》进行了逐条解读,参会人员就《意见》的条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讨论。经讨论,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银行卡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1万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案件作为新的诉讼模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该《意见》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我院按照审委会讨论通过的《意见》实施后,将会缩短大量民事案件的办案周期、提高服判息诉率、减少上诉率,为改善我院审判质效落后的局面尊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