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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关法院裁定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安阳邮储银行255万元逾期贷款顺利回归

  发布时间:2013-05-09 10:15:58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期实施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市市分行提交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依法作出终审裁定,被申请人徐强(化名)自觉偿还255万元逾期借款。该案从受理申请到执行完毕仅43天时间。据了解,这是新的民诉法实施后我市首例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处理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2012年1月19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市分行与借款人安阳世强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小企业额度借款合同》。同年2月1日,申请人发放贷款248万元,被申请人徐强以一处房产作最高额抵押,书面承诺如贷款到期未能及时偿还贷款的,可以一并处置土地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之后,借款人按时支付了借款利息,2013年1月31日期满时,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申请人达成展期协议,但承诺2013年4月12日前还清本金及相关费用。申请人为收回债权,依照新民诉法特别程序于2013年4月14日向法院提交担保物权申请,认为由此产生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共255万元应当由被申请人依约承担。    

    北关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自愿为借款人安阳市世强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在借款人未清偿到期债务情况下,申请人对抵押物变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终审裁定对被申请人徐强出具担保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市市分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255万元以内优先受偿。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徐强于2013年4月27日自觉将安阳世强实业有限公司255万元借款偿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市分行。    

    以往这样的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要付出一定的人力、时间和财力损耗。一审简易程序也要三个月,如适用普通程序则要6个月,有可能还有进入二审程序,审判程序结束后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实现权利的周期在一年以上并不鲜见;按照有关规定,以255万元标的额计算,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加在一起需要近6万元。而依照新民诉法特别程序的规定,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仅需100元案件受理费。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43天时间。   

    安阳市邮政储蓄银行负责清贷的工作人员老张说“原来打一场这样的官司要一年多。多亏了新的法律,帮我们顺利收回债权,解决了难题。”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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