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李某做生意,资金一时周转不开,需向他人借款,请来王某作担保。碍于朋友的情面,王某想到自己只是帮忙而已,又没有什么损失,便欣然同意。谁知张某、李某不按时还款,被人告上法庭,王某自己也成了被告不说,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6月29日,张某和李某向别人借款10万元,当场写下借条、借款保证书及生产设备清单,并找来王某作担保人。借款到期以后,张某等人以经营货款未回笼为由,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后经催促,还款4万元,便没了下文,后又将生产设备等一并转移。借款人一怒之下将张某、李某以及担保人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余借款及支付相应的利息。
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作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法判决张某、李某归还剩余借款及违约金共计6万余元,王某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提醒人们:生活中,朋友有事请帮忙,自己仗义相助,本无可厚非,但应加强法律意识,事先明确自己的责任,不可盲目“挺身相助”。否则一旦产生纠纷,不仅友情会蒙上阴影,自己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