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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用来打赏主播?这波神操作让他们滑向犯罪深渊

发布时间:2021-07-26 10:46:19


    2018年,当“网络直播”还是新鲜名词时,某房产公司月薪3000元的会计,挪用公款900余万元打赏女主播,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案件报道后曾一度引发热议。3年来,此类案件仍然时有发生,如某男青年谎称可以办理学籍,骗取8名学生家长钱财共计18万余元,所得赃款用于打赏主播;另有一“飞贼”爬高楼偷盗,所得赃款同样是用来打赏主播。这些屡见于媒体的案例有一个引人深思的共同点,即这些行为人都将巨额赃款用于打赏主播等娱乐性消费。

    沉迷“直播打赏”而不惜铤而走险,只为将不义之财在“直播打赏”上挥霍,这样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让人瞠目结舌,不仅为法律所不容,情理上也难以获得公众的体恤和谅解。

    诚然,网络直播行业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对其发展过程中触及道德和法律底线的乱象,重在从法律、制度层面予以规制和引导,在此,笔者仅谈一点个人的思考。

    这些案件的当事人都将娱乐作为追求目标,有着明显的享乐主义倾向。“生活不止眼前的苟且,还有诗和远方的田野”。或许,他们将此奉为人生哲理。寄情诗和远方,这是人生境界的豁达,但是,若对“诗和远方”理解流于表象,甚至误读,没有扎实奋斗作为基础,“诗和远方”也必将会是空中楼阁。或许,他们将网上的虚拟世界当作自己的“诗和远方”,忽视了与现实世界的界限感,甚至将网络直播视作回避现实的出口,满足于一屏之隔的主播与自己的互动聊天,回馈自己的关注,以填补“获得感”的空白……沉迷这种虚无甚至荒唐的满足,往往是此类案件当事人堕落的起点。

    任何原因的堕落都要付出代价。如何更好地引导公众价值观,从源头上减少此种违法犯罪是我们需要共同直面和思考的问题。在笔者看来,除法律的惩戒外,更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导,需要社会舆论对于热点现象的正确疏导,需要社会大众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树立和弘扬。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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