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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额法官智慧修养的厚积薄发

  发布时间:2017-09-18 15:52:34


  我们期待入额法官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奉法为上,以此成就伟大的判决、伟大的法官。

  孟建柱书记曾指出:“员额制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目的是把最优秀的司法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这就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

  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全国法院已经全面落实。法官员额制是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的实质性举措,在赋予法官更大审判权力的同时,人们期待法官素质有更大提升,推动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司法判决的精品化。

  法官是普通人,但由于他们处在一个不普通的位置,崇高的职业需要超凡的才能、丰富的情感和高度的自觉性。为此,法官须在以下方面苦苦着力、久久为功。

  法官的职责不仅在解决纠纷,同时需通过司法活动培育诉讼参与人和整个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文化。文字始于结绳记事,文化扎根群体信仰。作为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人,法官必须树立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神在外面,是膜拜的偶像,叫宗教;信念在心中,是觉醒的源泉,叫信仰。法官虔诚的法律信仰可以引领社会的法治意识,塑造法治文化。

  制度是人为设定的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性规则,法律是制度的典型代表。文化是人生存的方式,是文明的重要表现形式。生活在一种文化之下,人的行为和思想天然带有文化的色彩和规定性。文化只有转化为一个群体的日常伦理实践时,我们才会称这个社会为某文化的社会。因此文化是制度产生的基础、实行的保障,制度对文化具有反作用,可以引领文化发展。文化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法官当以虔诚的法律信仰和判决为文化的培育发展导向。

  霍布斯说过法官是法律的解释者。解释法律是法官的基本作业和核心竞争力,判决本质上是一项解释的事业。对于个案来说,真正产生效力的并不是制定法规范,而是法官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的互动关系所构建的裁判规范即“法在事中”。法官依靠自己对法律的解释说服当事人、影响社会,从而助推“法无二解”的法制统一原则。

  按哲学解释学的观点,作品完成以后,作者便死去了,任何人(包括作者或者立法者)都成了读者,作品的意义都是由读者来完成。立法者是法律文本的作者,司法者是法律文本的读者,因而,法律的意义是由包括司法者、执法者、守法者来决定即读者决定论,而非文本决定论的否定,尽管文本对读者有一定的影响。

  联合国国际法院薛捍勤法官认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制定规则固然重要,但提升当下我们对现有国际规则的解释能力却更加现实、直接、急迫,它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重人”意即把人当做人,平等地看待每一人的存在和价值。西方法谚云:只有热爱人的人才能审判人。贝卡利亚也说过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所以良法之治实质上只能是人性之治、人情之治。“法不容情”是说不容裁判者私情,法官处理案件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这样才具有感化作用,具有感召力和影响力。

  法官是一份寂寞的职业,审判是一种孤独的生活方式,听完举证,控告宣读完毕,法庭辩论终结,就到了法官作出判决的时刻,这时法官的良心才可以起指导作用。法官必须视法如神,心中有法,视人为人,心中有人。

  法官职业的神圣性需要法官的智慧、修养的不断提升方能与之匹配。法官职业对人的要求高、约束多,作为补偿,法治国家普遍对法官厚其待遇,隆其地位。法官必须奉法为上,表明他们代表着法律,那样才有权威。我们期待入额法官牢记使命,不忘初心,奉法为上,以此成就伟大的判决、伟大的法官。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责任编辑:李洁莹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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