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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不养不能止于撤销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6-05-30 17:05:26


    政府力量的主动及时介入,多种社会力量的共同联合和参与,才能为监护权撤销提供制度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庇护。

  为让6岁男孩兵兵(化名)能上户,四川省自贡市救助管理站作为原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兵兵的亲生母亲周英(化名),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周英的监护权,指定自贡市民政局为孩子的监护人。据悉,这是自贡市首个救助站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未成年人监护人监护权的案例。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在民法通则中就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而,虽然具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却在现实操作中,面临不小的掣肘和尴尬。尤其是,在“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申请”之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却往往无法找到合适的监护人。

  其实,监护人监护权被撤销之后,法律也规定了明确的监护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不过,在现实操作中,关于撤销监护权之诉,其实并不多见,监护人的指定往往面临一定的难度。家庭亲情的羁绊、监护权被撤销后的监护真空等等,都使法律规定沦为了“僵尸条款”,难以发挥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作用。

  根据报道来看,救助站起诉兵兵的母亲周英,正是基于母亲不愿履行监护职责为前提,从而实现孩子权益保障的目的。很明显的一点在于,一旦法院判决母亲周英的监护权被撤销,则需要其他监护人的补位,而民政局如何承担监护人职责,确实值得进一步追问和考量。现实中,一旦承担监护职能,必然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孩子在读书、医疗、生活等各个方面,都需要民政局的介入和参与。正因为如此,作为政府机关部门,民政局应该如何做一个合格的监护人,让监护权真正落到实处,恐怕还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和跟进。

  在明确的法律规定面前,监护权撤销之诉一直面临诸多隐忧,而报道中的诉讼个案,带来更多的启示和反思。对于监护权的撤销以及监护人的指定,法律层面的规定清晰可见,但长期以来的配套制度却存在先天性的短板和不足。与某些民间监护机构相比,民政局虽具有法律认可的监护主体地位,但更为重要的则在于如何让监护职能得到最大化发挥,避免监护人的指定只是做样子、走形式。

  对于每个不幸的孩子而言,监护权的改变本就是一种锥心之痛,如何通过制度的构建来缓解孩子内心的痛楚,尤为重要。民政局承担监护责任,契合法律规定,但如何确保监护责任到位,仍然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由此,政府力量的主动及时介入,多种社会力量的共同联合和参与,才能为监护权撤销提供制度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地庇护。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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