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公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规定,相关事宜请与各审判法院联系。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北民初字第1358号
原告年慧红,女,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代理人刘佩锋,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海叶,女,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刘凤歧,男,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告王广昌,男,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慧红诉被告贾海叶、刘凤歧、王广昌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年慧红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年慧红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慧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年慧红负担。
审判员 李 敏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王海月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