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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桥梁

  发布时间:2017-01-17 15:22:00


  司法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司法是“国家法治宏大架构的拱顶”,是“法治大厦能够经受社会——历史风雨的蚀损而长久地保持其稳定的基础和坚韧的结构”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司法又是“对社会生活的具体介入形式”,“直接代表着法的品格和形象”。正由于这一双重性,“(司法)处在这样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之点上,它在影响社会生活的同时,也为各种社会力量影响法律活动洞开了门扉”。故社会与司法从来都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独立的空间,而是不断地相互渗透和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当下中国社会与司法之间重要的互动平台。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授权北京、河北等十个地区五十家试点法院探索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化改革的有效路径,尝试构建司法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桥梁,并取得了瞩目的成绩,主要体现在:一,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及代表性显著提升。改革后,各试点单位均严格遵循“试点方案”及“实施办法”的要求,将人民陪审员的数量增加至法官数量的3至4倍,选任条件也严格遵循 “一升一降”的要求。从陪审员名单上看,人民陪审员构成,包括职业、年龄、地域、学历分布等均较改革前更为多元。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民主性显著增强。各试点法院均从改革前的“单位推荐”改为由“单位推荐专业人民陪审员”与“在全部选民中随机抽选普通人民陪审员”相结合的方式,既实现了某些专业领域内(主要为建筑、医疗、金融等)选任专业陪审员的需要,又兼顾了普通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各试点单位均规定陪审员年参审案件的上限,逐步解决了部分陪审员驻庭陪审的痼疾。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明显扩大。各试点法院均将陪审率作为考核指标,积极扩大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有的法院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陪审率甚至达到100%。四,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有较大提高。改革后,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发问及在评议时提出意见的积极性明显增强,评议时法官均能给予人民陪审员充分的讨论空间、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在个别案件的评议中,法官在与人民陪审员存在认识分歧时也主动听取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突出问题得以解决。五,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效果显著提升。实践证明,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较高,案件调撤率、发改率均较低。有些试点法院还尝试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推动了法官了解社情民意,而且架起了法院和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亦促进了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的履行。

  改革试点的一年里,人民陪审员制度正逐渐步入正轨,在国家司法裁判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有效反映民意、强化社会监督的重要机制。高层决策者从“为民司法”向“由民司法”的尝试,将极大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的民主正当性。而改革的成绩也让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深入改革,虽是司法改革的一小步,但终究可能成为未来法治中国建成的基石。

责任编辑:李洁莹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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