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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析产”房屋 产权单方申请登记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09-28 11:28:40


    “离婚析产”系指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近年来,“离婚析产”房屋产权登记逐年增加,根据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要求,协议离婚析产房屋产权登记的办理需要离婚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如双方不能同时到场,可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进行单方申请;双方不能到场且不能提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不予受理。

    但现实中,很多夫妻离婚后感情破裂,“离婚析产”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时双方很难同时到场,导致不能单方申请办理,增加了群众办理离婚析产房屋产权登记的难度。如果单方申请又须提起法律诉讼,造成法律诉讼增加,也增加社会成本。以贵州省遵义市为例,市中心城区“离婚析产”房屋产权登记2011年申请超过500件,受理办结346件;2012年申请超过700件,受理办结565件;2013年申请近900件,受理办结708件。未受理的400余件主要是离婚双方因感情破裂不能同时到场申请,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致。但在这400余件未受理的离婚析产登记中,大部分能提供民政部门认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协议书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权归属清楚。据了解,全国多数地方均存在此类问题。

    群众持离婚证和民政部门认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单方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机构按《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同时到场申请,否则须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生效法律文书方可单方申请,由此造成群众不理解、不满意,导致此类矛盾纠纷逐年增加。

    目前,部分城市在离婚析产登记时可不经法律诉讼就可单方申请受理,有的凭民政部门认定的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清楚的离婚协议书即可单方申请办理。这样做表面上是方便了群众,缓解了矛盾纠纷,但在实践中,此法不仅有违《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潜伏了许多矛盾纠纷,而且也给登记机构带来了相关法律风险。因为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固然有效,但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通过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登记机构无从审查。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登记机构就面临着败诉风险。而通过当事人共同申请,就可避免此类风险发生。

    为减少群众办事难度,更好地服务群众,也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登记机关法律风险,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探索与婚姻登记机构协调,由婚姻登记机构在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时,提醒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双方或委托其中一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把关。

    二、经婚姻登记机构登记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单方所有的申请人并持有对方当事人专门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事项的合法授权委托手续,该手续并由婚姻登记机构的见证,方可进行房产登记。

    三、住建部修改并完善《房屋登记办法》中对该事项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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